青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服务管理规定
青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服务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集团各行业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不断提升“暖到家”品牌的美誉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集团服务管理组织与职责、服务工作内容及管理要求,包括服务机构、服务制度规范、服务窗口、服务培训、施工服务、服务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 集团服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管理应符合上级和行业管理部门等关于服务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二)贯彻集团“用心专注,温暖到家”的服务理念,提升顾客满意度;
(三)服务管理应贯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即服务管理的执行要涵盖到集团各单位所有服务窗口及服务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总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集团成立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包括:
组长: 集团服务分管领导
成员:集团客户服务分公司负责人及集团所属各单位服务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客户服务分公司,办公室主任由客户服务分公司负责人兼任。
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集团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建立集团服务管理的总体方针、目标;
(二)负责制定集团服务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三)负责集团服务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七条 服务工作领导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监督检查集团所属各单位对集团服务管理的总体方针、目标的落实完成情况;
(二)负责督导集团所属各单位服务工作;
(三)负责对集团所属各单位服务工作提出考核意见;
(四)负责督导集团96556热线服务中心的服务工作。
第八条 集团所属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服务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服务管理相关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服务管理目标的制定、监督、实施与总结;
(三)负责协助集团服务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及要求;
(四)负责本单位服务管理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服务管理要求
第九条 服务机构
集团所属各单位需明确一名分管服务工作领导,设立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配置相应的服务管理人员,配备开展服务督查必要的工具装备,建立完善的服务管理体系。
第十条 服务制度规范
集团所属各单位应建立以用户满意度为核心的服务管理制度,制定覆盖所有服务岗位的服务工作规范,各项服务制度、考核制度齐全,内容充实。
第十一条 服务窗口
服务窗口按照集团统一标准做好窗口建设,相关服务制度应公示上墙,物品定置化管理,环境、卫生、秩序良好;便民措施齐备,运用科技化管理手段,提升服务管理数字化、信息化、科技化管理水平;合理设置服务站,缩短服务半径,优化服务流程,确保服务时限。
第十二条 服务培训
制订并落实年度服务培训学习计划,各类服务人员全员培训,培训率达到100%;每月按照集团下发的服务学习内容开展专项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完善服务培训资料、台账,便于服务员工学习掌握。
第十三条 施工服务
室内、庭院及道路施工前需按规定做好工程公示,主动征求用户意见;施工现场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提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服务信息管理
(一)集团96556热线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市民来电及转办市政务热线、网络媒体等渠道反映的燃气、供热等业务,并检验责任单位落实效果;
(二)集团所属各单位负责受理96556热线服务中心信息的转办、落实、反馈和回访,接受集团和社会的服务监督;
(三)遇抢险、抢修、紧急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正常服务运行时,集团96556热线服务中心按照应对突发事件办理流程及时发布、报送事件情况,责任单位应及时向集团96556热线服务中心提报信息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网上便民服务
运用科技化管理手段,提升服务管理数字化、信息化、科技化管理水平,拓展完善网上办理业务项目,积极宣传能源集团微信公众号,引导有条件的用户积极采用线上办理业务。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 集团客户服务分公司负责集团范围内服务工作的检查,对集团各单位服务管理情况、服务工作阶段性推进事项和其他重点工作,进行督查并发出温馨提示单、督办单、督查通报。客户服务分公司对集团所属各单位服务管理执行情况参照集团《服务督察考核管理办法》提出考核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客户服务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5月17日发布的《服务管理规定》V3.0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