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 Service Guide

青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优化营商环境管理办法

2025-12-30

青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优化营商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管理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管理条例》、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管理条例》,规范青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优化营商环境管理,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优化服务改革,切实增强企业与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现集团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结合集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了集团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与职责、标准要求、检查与考核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优化营商环境”,是企业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内部流程管理,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在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的举措和成效。“容缺受理”是指符合信用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服务事项时,在基本条件具备、主审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材料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的情况下,经申请人自愿申请,并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补正所缺材料,相关部门先予受理和审查,在材料补齐补正后及时办理。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改革方向,密切关注国家、省、市营商环境关注的重点领域。

(二)坚持对标先进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经验。

(三)坚持服务型、效率型、专业型的营商环境。

(四)依托信息化手段,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持续优化“互联网+智慧服务”,进一步做好数据共享支撑,推动线上线下服务深度融合。

(五)加强集团内业务横向协同,建立多层次横向联动机制,服务事项无缝隙衔接,提升一体化服务水平。

(六)践行“青岛能源奋斗美好生活”的理念提高用户获得感、安全感和便利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及直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集团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实行党政主要领导“双组长”制,按照上级要求对总部各部门、直属单位的营商环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全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集团客户服务分公司是集团优化营商环境牵头部门,负责组织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传达上级关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精神,督查相关部门、单位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负责与市关部门对接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考核情况,对考核结果集团内部通报并综合运用。

)负责编制集团优化营商环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集团服务事项流程再造,协调关部门在降低费用、压缩时限信息公开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

)负责对集团服务事项工作的全周期办理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和跟踪,并对办理质量提出集团内部考核意见。

)负责协调集团相关部门职能衔接,构建统筹协调、上下协同、左右联动、高效运行的管理模式。

(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完善供气、供热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集团整体服务水平。

(八)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九)负责推进“一站式”办理和“网上办”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持续推进有关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

(十)负责定期调度国家、省、市的各项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优化情况及其他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十一)负责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服务保障重大项目“金牌团队”的建设工作,并作为特邀专员参与全链条重大项目服务专班工作。

  集团审计法务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规范合同文本,开展入网费合同、建设合同等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负责提升内部流程管理效率,打通内部审批流程环节,压缩合同等管理审批时限,切实提高管理实效,助推营商环境提升。

第九条 集团燃气事业部供热事业部分别负责供气、供热的相关业务,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督促直属各单位落实工程管理相关的各项工作要点。

(二)负责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完善供气、供热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等制度规定,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三)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市政公用报装服务全生命周期工作的流程管理,组织直属各单位做好联合踏勘、方案反馈、联合验收等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协调机制,调度直属各单位做好线上图纸联审,建立对已办事项的工程进展、验收通气通热等的追踪反馈机制。

(四)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全生命周期图纸管理”平台的建设,按照《青岛市“图纸一件事”工作方案》工作部署展开工作,组织直属各单位做好图纸数据共享、规划设计方案联审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规范供气、供热价格收费行为,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第十条 集团数字化与人工智能分公司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集团信息化平台与省、市政务服务平台及移动端接入建设,按照便民缴费服务及便民业务接入标准要求,完成供气、供热等相关应用服务接入政务服务平台及移动端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推动集团供气、供热智慧化建设

(三)负责集团涉及营商环境智慧化管理平台及终端用户便利度网络系统实现供气供热全程电子化流转的技术管理工作

(四)负责配合电子证照共应用接入工作。

(五)负责集团官网信息公开栏目的维护工作,各部门按其职责公开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十一条 集团直属各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持续优化本单位涉及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建立营商环境领导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

(二)负责本单位服务事项整体流程持续改进,推行容缺受理,制定标准化套餐,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

(三)负责编制气、热报装全流程帮办代办、登门办管理办法,持续提升供热服务管家的“管家式”服务举措。

(四)负责配合集团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用户信息系统、报装信息系统等业务受理平台,发挥大数据在流程再造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促进系统信息共享公用,大力推动跨行业、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负责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容缺受理机制,助企纾困激发市场活力,持续降低市场主体负担,为用户提供公开、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负责持续解决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的问题,满足更高品质的用户需求。

负责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国家、省、市的各项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的优化和评价工作。

第三章 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推进集团营商环境服务标准化升级,按照营商环境“优无止境”的原则,持续改进服务规范事项、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直属单位按照集团统一要求不断提升“一体化”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集团及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持续更新完善服务事项清单、一本通、服务指南,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集团及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向用户发放安全供气供热手册,并向社会公布24小时报、抢电话。

第十五条 集团各单位需健全完善“特殊关爱群体”服务台账管理,重点加强对老年人(含独居、空巢、行动不便且无法使用智能手机人员)、残疾人及其他行动不便人员、军烈属、重点敏感人群、低保户等群体的服务管理。对各类群体实施精细化分类管控,结合实际需求及时提供上门服务,确保各项关爱措施精准落地。持续深化“适老化”及特殊群体服务,服务窗口需设置老年人及特殊群体“绿色窗口”、“爱心专座”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及休息区,提供现场引导、“一对一”帮办代办服务,进一步改善老年人及特殊群体办事体验。

第十六条 集团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供热。燃气单位因管道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在3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供热单位供热期内因检修等有计划停热,应提前3日告知热用户,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热;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停热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第十七条 集团各单位积极推进集团服务事项网上办、指尖办、一站办、一窗办、一次办等线上线下便民服务举措。

第十八条 集团现行服务事项25项,其中燃气事项15项、供热事项10项,全部实现线上“一网通办”,线下跨区域、跨行业“一次办”、“就近办”。直属各单位对外服务窗口全部实现服务事项“同企通办”。

第十九条 集团服务事项中燃气报装(居民用户)、燃气报装(非居民用户)、供热报装(新建住宅)、供热报装(新建非住宅)4个事项已入驻青岛市民中心,列入青岛市“全市通办”事项,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便民化的要求,通过与行政机关数据共享、网络信息核验等方式获得公共信息,实现“无感报装”。

第二十条 气暖报装服务事项全部纳入集团气暖报装信息系统统一管理,进行全流程跟踪管控。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简化气、热报装服务流程

(一)简化用气报装流程。将用气报装环节压减为2个环节,有外线用气报装时间压缩至 3个工作日(不含合同签订、设计、工程施工、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时间)。

(二)简化用热报装流程。将用热报装环节压减为2个环节,用热报装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不含合同签订、设计、工程施工、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时间)。

(三)零材料报装。通过服务窗口、线上报装、电话报装的无需提供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用户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营业执照通过信息共享获取,规划许可证或者不动产证明等材料在现场勘查时核验。

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四)推行报装全流程帮办代办、登门办。直属各单位负责规划红线外燃气、热力工程设计、施工和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根据《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燃气设施维护更新责任,用户将规划红线内的燃气管道工程委托燃气经营单位建设的,用户要与燃气经营单位签定委托建设合同,并通过市场机制,确定一定数量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施工队伍,保障工程项目快速、有序、有质实施。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的供热设施维护更新责任,用户将规划红线内的供热管道工程委托供热经营单位建设的,用户要与供热经营单位签定委托建设合同,并通过市场机制,确定一定数量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施工队伍,保障工程项目快速、有序、有质实施。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共便民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集团总部各部门、直属单位相关部门责任人应保证涉及营商环境提报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因工作进度和质量问题影响集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客户服务分公司按照集团《服务督察考核管理办法》提出考核意见。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对分工任务未按要求按时完成,或存在敷衍、推诿等情况的,纳入集团组织绩效考核。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客户服务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5月17日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管理办法》V4.0同时废止。